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7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 6月24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