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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7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李世華張嘉芬楊仲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7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 6月24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世 華

                法 官 張 嘉 芬

                法 官 楊 仲 農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7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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