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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李世華許乃文楊仲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99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魏辰州律師

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96年度偵27

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7月10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楊仲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9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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