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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6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林碧玲沈培錚林恆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67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魏辰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2月2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嫌販賣第1級、第2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11月23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沈培錚

                 法 官 林恆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67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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