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6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67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魏辰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2月2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嫌販賣第1級、第2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11月23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