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3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6年度附民字第30號
- 原告
- 丁○○○
- 被告
- 龍翔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96年度易字第152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丙○○、乙○○被訴詐欺、偽造文書部分,業經刑事判決為不另為無罪諭知(本質即無罪判決)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