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4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47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7 年度聲減甲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至3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至3所載,並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編號4之犯罪判決日期為94.01.21,判決確定日期為94.07.01,應予補充更正)。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 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原判決所為沒收之諭知,仍應依原判決執行,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 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