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9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92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 年度聲減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三至五所示之罪,各減為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附表編號一至五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 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三至五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二所示已減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 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