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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李世華湯國杰許乃文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97年度花交訴字第1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花蓮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湯國杰

 法 官 許乃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97年度花交訴字第1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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