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17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強制工作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6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三之犯罪,分別減為有期徒刑肆月、貳月又拾伍日,與附表所列編號一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