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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4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林碧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47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7 年度聲減甲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至3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至3所載,並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編號4之犯罪判決日期為94.01.21,判決確定日期為94.07.01,應予補充更正)。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 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原判決所為沒收之諭知,仍應依原判決執行,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 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碧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47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