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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9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李世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92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 年度聲減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三至五所示之罪,各減為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附表編號一至五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 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三至五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二所示已減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 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92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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