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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楊仲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4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甲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4月21 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花交簡字第298 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6 年度偵字第253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 日以前,符合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仲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4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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