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4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43號
- 聲請人
- 即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4 月11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 459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390 號)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因上開判決同時就聲請人於96年6 月14日、96年8月3日另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部分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此部分因犯罪時間已逾96年 4月24日,不符合減刑條件,故聲請人就此部分並未聲請減刑),依刑法第41條第 2項之規定,本件已不得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