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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林碧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3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月18 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花簡字第288 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221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 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碧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3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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