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8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81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吳秋樵律師、簡燦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詐欺案件,本院前於民國 98年4月30日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同日將其收押,並於 98年6月25日判決被告有罪。茲經再次訊問後,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