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花簡附民字第10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98年度花訴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本件被告乙○○被訴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8年度花簡附民字第1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98年度花訴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本件被告乙○○被訴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