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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花簡附民字第10號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張健河魏俊明蕭一弘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98年度花訴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本件被告乙○○被訴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花簡附民字第10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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