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蕭一弘黃鴻達魏俊明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另案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吳明益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8年度訴字第1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五日前,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於民國98年9月1日收受判決書,並於同年月10日具狀提起上訴,然未附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其於同年10月5日前補具上訴理由,逾期駁回上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一弘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魏俊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1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