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3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31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 選任辯護人
- 曾泰源律師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吳明益律師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陳清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丙○○、乙○○、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丙○○、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於民國98年7月29 日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認有羈押之必要,於同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三人後,認上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存在,爰裁定自98年10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