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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蔡寶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19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聲減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 日以前,所犯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於易科罰金及其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是否准於易科罰金及其折算標準決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併予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
│ 罪        名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5月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10條第1項         │10條第2項         │
├───────┼─────────┼─────────┤
│              │94年4月27日下午4時│94年4月27日下午4時│
│ 犯 罪 日 期  │起回溯3日內之某時 │許起回溯4日內之某 │
│              │                  │時及同年9月2日上午│
│              │                  │9時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
│關年度及案號  │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
│              │968號、第1000號   │968號、第1000號   │
├──┬────┼─────────┼─────────┤
│ 最 │法    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94年度花簡字第768 │94年度花簡字第768 │
│ 實 │        │號                │號                │
│ 審 ├────┼─────────┼─────────┤
│    │判決日期│   94年12月13日   │   94年12月13日   │
├──┼────┼─────────┼─────────┤
│ 確 │法    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94年度花簡字第768 │94年度花簡字第768 │
│ 決 │        │號                │號                │
│    ├────┼─────────┼─────────┤
│    │判 決 確│   95年1月7日     │    95年1月7日    │
│    │定 日 期│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                  │                  │
│公權期間或罰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2月15日  │
│額            │                  │                  │
├───────┼─────────┼─────────┤
│備          註│花蓮地檢95年度執字│花蓮地檢95年度執字│
│              │第227號           │第227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9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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