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5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聲減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附表編號一至四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一所列日期犯偽造文書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一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所列編號二至四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