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9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9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8年度聲減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竊盜罪所處之刑,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另與附表編號二所列搶奪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91年11月7 日犯竊盜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竊盜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 所列搶奪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 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⒈ │ ⒉ │ ├─────┼────────┼────────┤ │罪 名│ 竊 盜 │ 搶 奪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3年 │ ├─────┼────────┼────────┤ │犯罪日期 │ 91年11月7日 │86年9月17日上午7│ │ │ │時許 │ ├─────┼────────┼────────┤ │偵查機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年度案號 │檢察署92年偵字第│檢察署86年度少連│ │ │48號 │偵字第288、297、│ │ │ │299號 │ ├─┬───┼────────┼────────┤ │最│法 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後├───┼────────┼────────┤ │事│案 號│ 92年度花簡字第 │ 97年度訴緝字第 │ │實│ │ 296號 │ 65號 │ │審├───┼────────┼────────┤ │ │判 決│ 93年1月14日 │ 97年12月17日 │ │ │日 期│ │ │ ├─┼───┼────────┼────────┤ │確│法 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定├───┼────────┼────────┤ │判│案 號│ 92年度花簡字第 │ 97年度訴緝字第 │ │決│ │ 296號 │ 65號 │ │ ├───┼────────┼────────┤ │ │確 定│ 93年2月6日 │ 98年1月10日 │ │ │日 期│ │ │ ├─┴───┼────────┼────────┤ │九十六年罪│ 合 │ 不 合 │ │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之 │ 有期徒刑3月 │ 不得減刑 │ │刑期 │ │ │ ├─────┼────────┼────────┤ │備 註│花蓮地檢93年度執│臺南地檢98年度執│ │ │字第289號 │字第406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