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花簡附民字第12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50歲(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98年度花簡字第51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本件被告甲○○被訴傷害乙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8年度花簡附民字第12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98年度花簡字第51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本件被告甲○○被訴傷害乙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