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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2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曹庭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2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度毒偵字第456 號),不服本院民國98年12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項、第3項及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8年度訴字第526 號第一審判決,雖具狀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理由,經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26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後(上訴人母親吳森妹即其同居人於同年3月5日親自收受補正通知),迄今未補提理由書,有上訴狀及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是依首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庭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26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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