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余道明律師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黃健弘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捌年陸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乙○○、甲○○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通緝到案而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8年1 月17日將渠等羈押,並於同年4月17 日延長羈押。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上開情形仍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