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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陳世博陳月雯林恒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余道明律師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健弘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捌年陸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乙○○、甲○○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通緝到案而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8年1 月17日將渠等羈押,並於同年4月17 日延長羈押。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上開情形仍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0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博

法 官 陳月雯

法 官 林恒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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