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51號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蕭一弘黃鴻達魏俊明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51號

原告
陳鈺涵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98年度易字第269 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主張,均引用附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答辯。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乙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一弘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魏俊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51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