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7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曾泰源律師
- 被告
- 戊○○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丙○○
- 被告
- 丁○○
- 上列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曾泰源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37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