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3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36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419 號、99年度執字第19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共拾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罪共10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後,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除附表編號1 至8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應補充、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外,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