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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選訴字第31號

選罷法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黃鴻達曹庭毓戴韻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選訴字第31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春梅
選任辯護人
吳秋樵律師

      簡燦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4 月27日所為99年度選訴字第31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張春梅之出生日期應更正為「33年3 月5 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101 年度選訴第31號判決之被告張春梅實際出生日期應為33年3 月5 日,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證。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中被告張春梅之出生日期固誤植為「46年7 月20日」,然因據判決所載被告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之記載,猶足以特定、辨識判決所指對象,上開出生日期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為「33年3 月5 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曹庭毓

法 官 戴韻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選訴字第31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選罷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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