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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
    劉雪惠
  •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 上訴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5號上 訴 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唯翔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24,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雪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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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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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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