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劉雪惠
- 法定代理人王銘陽
- 上訴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5號上 訴 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唯翔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24,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雪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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