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6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67號
- 原告
- 林英明
- 被告
- 金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登財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5,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67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5,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