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林英明、金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翁登財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67號原 告 林英明 被 告 金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登財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5,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