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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5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劉雪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5號

上訴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唯翔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24,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法 官 劉雪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5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