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2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劉雪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22號

抗告人
許逢文
相對人
蕭寶淵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8日所為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6日通知抗告人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102年5月9日送達抗告人代收人,有卷附送達回證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法 官 劉雪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馨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22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