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2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22號
- 抗告人
- 許逢文
- 相對人
- 蕭寶淵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8日所為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6日通知抗告人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102年5月9日送達抗告人代收人,有卷附送達回證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