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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保險字第9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林恒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保險字第9號

上訴人
洪湘閔
被上訴人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1年保險字第9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心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保險字第9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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