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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號

塗銷耕作權設定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劉雪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號

上訴人
田金蘭
被上訴人
花蓮縣萬榮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蘇連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塗銷耕作權設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其日後可否申請本案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故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台幣(下同)1,847,575元(計算式:609.04平方公尺×45元/平方公尺+7,020平方公尺×120元/平方公尺+2,906.79平方公尺×120元/平方公尺+483.81平方公尺×1,300元/平方公尺,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如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法 官 劉雪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耕作權設定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