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2號
- 上訴人
- 陳秀霞
- 被上訴人
- 陳宇宏
- 被上訴人
- 陳文彬
- 被上訴人
- 陳清柱
- 被上訴人
- 劉邦玉
- 被上訴人
- 中華三清弘道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1年度字第152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叁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肆佰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