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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林恒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02號

上訴人
羅得權
被上訴人
黃堃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1年訴字第30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4,0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2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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