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江杭蓉
陳德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子佩等因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江杭蓉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235元,陳德彰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各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