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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2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2號

上訴人
陳秀霞
被上訴人
陳宇宏
被上訴人
陳文彬
被上訴人
陳清柱
被上訴人
劉邦玉
被上訴人
中華三清弘道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文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1年度字第152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叁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肆佰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2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