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02號
- 上訴人
- 羅得權
- 被上訴人
- 黃堃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1年訴字第30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4,0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0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1年訴字第30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4,0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