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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聲管字第1號

給付權利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沈士亮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管字第1號

聲請人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行政執行處
法定代理人
林俊旭
相對人
周金陵

上列相對人因綜合所得稅法行政執行事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管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金陵自民國103年1月23日起管收三個月。

理由

一、按義務人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或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者,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得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此觀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第五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義務人即相對人周金陵積欠綜合所得稅及罰款,總計新台幣(下同)13,350,469元,經移送強制執行後,迄未繳納。惟相對人於民國99年11月15日經台灣台東地方院院99年司執字第2402號強制執行曹子芳之財產時,受有分配款940,994元,竟亦於100年5月17日對聲請人謊稱全未受償。依上足認相對人有處分或隱匿財產之情事。聲請人拘提相對人到場,經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有管收相對人之必要,為此提出本件聲請,請求准予管收相對人。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經聲請人合法拘提到案之事實,有移送書、通知函、送達證書、執行詢問筆錄在卷可佐,自堪認定。而相對人確曾於民國99年11月15日經台灣台東地方院院99年司執字第2402號強制執行曹子芳之財產時,受有分配款940,994元,及於100年5月17日對聲請人謊稱全未受償之事實,有台灣台東地方院院99年司執字第2402號分配表(證6)及執行詢問筆錄(詢問筆錄3)附卷足憑,並為相對人所是認,均屬真正。是相對人竟未具實陳述,顯有處分或隱匿財產之情事。綜上,本院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揆諸首引法條,其所為本件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法 官 沈士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聲管字第1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權利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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