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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0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林恒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0號

上訴人
林信宏
上訴人
詹秀嬌
上訴人
朱國華
被上訴人
王秀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年訴字第200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本院裁定命上訴人補繳上訴費後,上訴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3 年度抗字第20號裁定後,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年訴字第200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00號判決關於上訴人不利部分,均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719,3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0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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