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9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保險字第9號
- 上訴人
-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銘陽
- 被上訴人
- 郭品孝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9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6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王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