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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6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63號

聲請人
安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符國琳
相對人
賴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編號001至004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001至004所示之票面金額,其中各自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各自如附表編號001至004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其餘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001至022所示之本票22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2紙,聲請裁定就請求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以其執有係有效本票為限,本票若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則依同法第11條第1項本文規定,該票據應屬無效。查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編號005至編號022之本票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核為無效票據,聲請人據以對該18紙本票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本票附表: 102年度司票字第163號│├──┬──────┬─────┬─────────┬───────┬───────┬───────┬────┤│編號│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請求金額 │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票 據 號 碼│備 考││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 │├──┼──────┼─────┼─────────┼───────┼───────┼───────┼────┤│001 │100年3月10日│5,000元 │2,000元(相對人已清│100年5月10日 │100年5月10日 │CH0000000 │ ││ │ │ │償3,000元,故僅請 │ │ │ │ ││ │ │ │求2,000元) │ │ │ │ │├──┼──────┼─────┼─────────┼───────┼───────┼───────┼────┤│002 │100年3月10日│5,000元 │ 5,000元 │100年6月10日 │100年6月10日 │CH0000000 │ │├──┼──────┼─────┼─────────┼───────┼───────┼───────┼────┤│003 │100年3月10日│5,000元 │ 5,000元 │100年8月10日 │100年8月10日 │CH0000000 │ │├──┼──────┼─────┼─────────┼───────┼───────┼───────┼────┤│004 │100年3月10日│5,000元 │ 5,000元 │100年9月10日 │100年9月10日 │CH0000000 │ │├──┼──────┼─────┼─────────┼───────┼───────┼───────┼────┤│005 │ 未記載 │5,000元 │ 5,000元 │100年7月10日 │100年7月10日 │CH0000000 │ │├──┼──────┼─────┼─────────┼───────┼───────┼───────┼────┤│006 │ 未記載 │5,000元 │ 5,000元 │100年10月10日 │100年10月10日 │CH0000000 │ │├──┼──────┼─────┼─────────┼───────┼───────┼───────┼────┤│007 │ 未記載 │5,000元 │ 5,000元 │100年11月10日 │100年11月10日 │CH0000000 │ │├──┼──────┼─────┼─────────┼───────┼───────┼───────┼────┤│008 │ 未記載 │5,000元 │ 5,000元 │100年12月10日 │100年12月10日 │CH0000000 │ │├──┼──────┼─────┼─────────┼───────┼───────┼───────┼────┤│009 │ 未記載 │5,000元 │ 5,000元 │101年1月10日 │101年1月10日 │CH0000000 │ │├──┼──────┼─────┼─────────┼───────┼───────┼───────┼────┤│010 │ 未記載 │5,000元 │ 5,000元 │101年2月10日 │101年2月10日 │CH0000000 │ │├──┼──────┼─────┼─────────┼───────┼───────┼───────┼────┤│011 │ 未記載 │5,000元 │ 5,000元 │101年3月10日 │101年3月10日 │CH0000000 │ │├──┼──────┼─────┼─────────┼───────┼───────┼───────┼────┤│012 │ 未記載 │5,000元 │ 5,000元 │101年4月10日 │101年4月10日 │CH0000000 │ │├──┼──────┼─────┼─────────┼───────┼───────┼───────┼────┤│013 │ 未記載 │5,000元 │ 5,000元 │101年5月10日 │101年5月10日 │CH0000000 │ │├──┼──────┼─────┼─────────┼───────┼───────┼───────┼────┤│014 │ 未記載 │5,000元 │ 5,000元 │101年6月10日 │101年6月10日 │CH0000000 │ │├──┼──────┼─────┼─────────┼───────┼───────┼───────┼────┤│015 │ 未記載 │5,000元 │ 5,000元 │101年7月10日 │101年7月10日 │CH0000000 │ │├──┼──────┼─────┼─────────┼───────┼───────┼───────┼────┤│016 │ 未記載 │5,000元 │ 5,000元 │101年8月10日 │101年8月10日 │CH0000000 │ │├──┼──────┼─────┼─────────┼───────┼───────┼───────┼────┤│017 │ 未記載 │5,000元 │ 5,000元 │101年9月10日 │101年9月10日 │CH0000000 │ │├──┼──────┼─────┼─────────┼───────┼───────┼───────┼────┤│018 │ 未記載 │5,000元 │ 5,000元 │101年10月10日 │101年10月10日 │CH0000000 │ │├──┼──────┼─────┼─────────┼───────┼───────┼───────┼────┤│019 │ 未記載 │5,000元 │ 5,000元 │101年11月10日 │101年11月10日 │CH0000000 │ │├──┼──────┼─────┼─────────┼───────┼───────┼───────┼────┤│020 │ 未記載 │5,000元 │ 5,000元 │101年12月10日 │101年12月10日 │CH0000000 │ │├──┼──────┼─────┼─────────┼───────┼───────┼───────┼────┤│021 │ 未記載 │5,000元 │ 5,000元 │102年1月10日 │102年1月10日 │CH0000000 │ │├──┼──────┼─────┼─────────┼───────┼───────┼───────┼────┤│022 │ 未記載 │2,550元 │ 2,550元 │102年2月10日 │102年2月10日 │CH0000000 │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63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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