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聲管字第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管字第1號
- 聲請人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行政執行處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旭
- 相對人
- 周金陵
上列相對人因綜合所得稅法行政執行事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管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金陵自民國103年1月23日起管收三個月。
理由
一、按義務人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或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者,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得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此觀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第五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義務人即相對人周金陵積欠綜合所得稅及罰款,總計新台幣(下同)13,350,469元,經移送強制執行後,迄未繳納。惟相對人於民國99年11月15日經台灣台東地方院院99年司執字第2402號強制執行曹子芳之財產時,受有分配款940,994元,竟亦於100年5月17日對聲請人謊稱全未受償。依上足認相對人有處分或隱匿財產之情事。聲請人拘提相對人到場,經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有管收相對人之必要,為此提出本件聲請,請求准予管收相對人。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經聲請人合法拘提到案之事實,有移送書、通知函、送達證書、執行詢問筆錄在卷可佐,自堪認定。而相對人確曾於民國99年11月15日經台灣台東地方院院99年司執字第2402號強制執行曹子芳之財產時,受有分配款940,994元,及於100年5月17日對聲請人謊稱全未受償之事實,有台灣台東地方院院99年司執字第2402號分配表(證6)及執行詢問筆錄(詢問筆錄3)附卷足憑,並為相對人所是認,均屬真正。是相對人竟未具實陳述,顯有處分或隱匿財產之情事。綜上,本院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揆諸首引法條,其所為本件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