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0號
- 上訴人
- 林信宏
- 上訴人
- 詹秀嬌
- 上訴人
- 朱國華
- 被上訴人
- 王秀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年訴字第200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本院裁定命上訴人補繳上訴費後,上訴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3 年度抗字第20號裁定後,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年訴字第200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00號判決關於上訴人不利部分,均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719,3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