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9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9號
- 原告
- 周惠竹
- 被告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春榮
- 被告
- 林武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周惠竹與被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林武順律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6日裁定命原告應於送達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8月21日依原告狀載地址為寄存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王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