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1號
- 上訴人
- 羅得權 住花蓮縣花蓮市○○路000巷0弄00號
- 被上訴人
- 黃張彩雲 住台北市○○區○○街00○0號
住花蓮縣吉安鄉○○○街000號
兼訴訟代理 黃堃柏 住花蓮縣吉安鄉慶豐村○○○街000號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 年度訴字第71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貳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貳仟陸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