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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9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林恒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9號

上訴人
丘君祐
上訴人
蔡芝翊
被上訴人
李采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 102年重訴字第39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321,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戴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法   官 林恒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9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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