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保險字第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保險字第3號
- 上訴人
-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銘陽
- 被上訴人
- 葉春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保險字第3號給付保險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6,7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9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保險字第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保險字第3號給付保險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6,7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9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