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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原訴字第2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湯文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原訴字第28號

上訴人
曾振秋
被上訴人
林玉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原訴字第28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玖拾柒萬壹仟壹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法 官 湯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倪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原訴字第28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