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冷清松
- 上訴人
- 冷雪梅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魏東榮
魏華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縣榮民服務處因103年度家訴字第2號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伍仟貳佰零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肆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